大理院统字第1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令有明文规定之刑罚其性质自与刑法法典内之刑罚无异当然得向司法衙门请求正式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