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馆损害他人之名誉虽事后更正不能阻却犯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