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重婚非亲告罪检察官可以不待告诉即行检举

  和诱有夫之妇仅构成和诱罪若有奸通事实则构成和奸和诱二罪俱发其妇亦构成和奸

  暂刑律三四九条及三五一条略诱和诱男子以未满二十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