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0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0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0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讼争财产而以确认身分为前提之案件仍应按照财产金额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