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裁判管辖地点既经当事人先行约定自应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