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吏二人以上共同犯枉法赃至五百元者虽各人所得未及五百元亦应以共同正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