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人非有明文规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适用该处如关于特种犯罪有处罚法人之章规自应以法人为该种犯罪之被告否则法人不能为被告至实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为之人无论系为自己或谋法人之利益仍应依刑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