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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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81号解释→ |
应受判决之拘束至第二审更审判决而又上诉时如无其他不合法之原因第三审法院应予受理
民诉条例第五三一条既有规定凡关于财产权涉讼事件无论属于初级或地方管辖均应同一适用
所谓不逾百元之利益本应由第三审以职权调查若已经就实体上判决发回第二审即应认为业已调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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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判决之拘束至第二审更审判决而又上诉时如无其他不合法之原因第三审法院应予受理
民诉条例第五三一条既有规定凡关于财产权涉讼事件无论属于初级或地方管辖均应同一适用
所谓不逾百元之利益本应由第三审以职权调查若已经就实体上判决发回第二审即应认为业已调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