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应就原裁决之范围自行裁决如不自裁决发回更为预审原法院虽应更为预审裁决然不受任何拘束

  修正县诉章程第二四条所载判决未谕知额数者依诉讼卷宗定之等语乃指应就卷宗审查其应负担讼费之事实按照诉讼费用规则计算方法定其额数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