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9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9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县管辖案件甲县知事无审判权应将其判决废弃发由第一审管辖法院另为裁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