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市自治制如尚未奉教令施行暂行市乡制亦未经省令废止或变更则现时裁判市自治会选举诉讼自仍应适用暂行市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