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第六六八条所称婚姻二字应包括婚约在内自应由检察官莅场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