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北京律师公会暂行会则第十六条所谓有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到会系指议场内列席人数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