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3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撤回上诉祗须被上诉人已为附带上诉即应得其同意否则附带上诉即无丧失效力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