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9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9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不动产为所有权保存登记后未经移转登记自不得对抗债权人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