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折价了事应有双方合意如就折价办法已合意仅就折价标准不能成立合意应以原约交货时之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