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9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9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对于未到案之被告为不起诉处分尚不得指为违法所犯嫌疑是否三等至五等徒刑之罪原可不问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