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呈准不准除免条款于未遂罪既系准予免除则犯强盗之罪并有杀伤之行为时如果财物并未入手其加害人身体又能证明为故意杀人未遂自应依令除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