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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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67号解释→ |
依民诉条例第八十五条但书之规定则关于强制执行之一切诉讼行为均系包括在内执行推事如就异议抗告为裁断或决定而对当事人或关系人有使其为言词辩论或陈述之必要应定日期以在法院内适合之处所开之为宜此时律师受有委任应许其代理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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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诉条例第八十五条但书之规定则关于强制执行之一切诉讼行为均系包括在内执行推事如就异议抗告为裁断或决定而对当事人或关系人有使其为言词辩论或陈述之必要应定日期以在法院内适合之处所开之为宜此时律师受有委任应许其代理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