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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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69号解释→ |
刑事案件如果甲县有管辖权而乙县亦有管辖权则以甲县判决在前应仍由乙县受理否则应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二八条二项由甲县以检察职权向甲乙两县共同之上级法院声请指定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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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果甲县有管辖权而乙县亦有管辖权则以甲县判决在前应仍由乙县受理否则应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二八条二项由甲县以检察职权向甲乙两县共同之上级法院声请指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