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6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6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6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如果甲县有管辖权而乙县亦有管辖权则以甲县判决在前应仍由乙县受理否则应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二八条二项由甲县以检察职权向甲乙两县共同之上级法院声请指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