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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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86号解释→ |
依日本民事诉讼法判决须经宣告如无从认定该判决曾经合法宣告即属无效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诉争如误为一事再理判决确定应许其以前述情形为理由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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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日本民事诉讼法判决须经宣告如无从认定该判决曾经合法宣告即属无效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诉争如误为一事再理判决确定应许其以前述情形为理由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