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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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87号解释→ |
优先取特权既系习惯上相沿已久其所设定者自为习惯相沿之物权仍得认为一种质权予以登记至流质部分如系商行为本属有效惟须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始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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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取特权既系习惯上相沿已久其所设定者自为习惯相沿之物权仍得认为一种质权予以登记至流质部分如系商行为本属有效惟须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始得以之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