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9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9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9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销以当事人互负之债务为限对于一合伙人之债权不能以与所欠合伙债务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