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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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03号解释→ |
刑诉条例关于送案程序如起诉或上诉须经由检察官按审级送交均有明文规定而于移送发回或发交则未明定如何手续非条文有缺漏盖谓以收例发当然可知其应经由检察官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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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条例关于送案程序如起诉或上诉须经由检察官按审级送交均有明文规定而于移送发回或发交则未明定如何手续非条文有缺漏盖谓以收例发当然可知其应经由检察官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