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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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07号解释→ |
医生玩忽业务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妇女小产对于胎儿固因胎儿罪章无相当律条不负责任若已致妇女精神上或身体上有伤害时则对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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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玩忽业务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妇女小产对于胎儿固因胎儿罪章无相当律条不负责任若已致妇女精神上或身体上有伤害时则对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