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合同如系关于具体事项约定美国领事为公断人则为公断契约尚非无效但如其内容在约使美领事实行审判则系剥夺双方诉讼于中国法院之权自应认为无效不生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