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2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终审决定除有特别情形(例如再审)外不准当事人再声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