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2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3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满十六岁之人不能有效为法律行为如有表示意思之能力者其行为袛须得其保护人之同意若并无意思能力者尚须其保护人代为之始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