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确定后尚未执行及已在执行中脱逃者均以累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