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33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33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向肃政厅告发曾经任职之官员于在职时之行为以告诉告发官吏论诬告者仍构成诬告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