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3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盗嘱托搬运赃物不得认为帮助犯应构成搬运赃物罪

  保辜期间除抬验程序仍可酌用外其他已失其效力至关于刑律论罪之标准暂行刑律已有规定

  因猥亵行为杀死孕妇不问是否知其有孕均属犯俱发罪若因谋夺产业而故意杀孕妇意在致胎儿于死以绝兄后应以杀人罪论

  刑律第十一条既定责任年龄为十二岁则未满十二岁之行为当然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