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3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3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决定检察官如有不服得依抗告程序行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