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决定检察官如有不服得依抗告程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