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请求惩戒之案得准请求人撤销覆判案件刑期应由覆判确定之日起算唯应斟酌未决折抵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