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3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3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掳人价卖系意图营利以强暴略诱与刑律三百五十一条相当若系三人以上携带凶器犯者依刑律补充条例规定得处死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