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徒刑执行中复犯二罪合于累犯条件者均为累犯各加本刑一等再依俱发罪处断

  强盗同时抢劫三家财物该三家虽同在一院内居住若明知其非一家且其财物不属于共同监督范围内者自应以三罪俱发论

  强盗预定某日强抢某家在未起身时被捕者系尚在预备时期并未着手不能以未遂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