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38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38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8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帮助勒赎如有不能抗拒之危难强制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者不为罪或减轻其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