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得孀妇同意私行强嫁取得财礼其出嫁行为实为卖之变相应依补充条例第九条适用刑律照营利略诱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