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共同正犯论唯行为有轻重之别则处刑亦自有伸缩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