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钱帖除官许兑换券外应以伪造有价证券论

  陆军刑事条例与惩治盗匪法之犯罪者自应依律以俱发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