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员侵占公署财产应由该管行政官署派人代行私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