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夫之子女与后夫前妻之子女婚配无血统关系不在禁止之例依律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