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8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8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裁判按照县诉章程本无必须送达副本之限制且于四十条明定牌示字样故凡牌示有据或以较郑重之手续送达副本者均认为合法即起算上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