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成婚男子有犯奸盗而被处徒刑者其已聘之妻自应许其悔婚另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