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8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父在子不得为家财之主体故子所欠之债无就其祖产执行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