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丙丁共同杀戊疑为已死停止实施丁独自意图灭迹将戊推水溺死甲乙丙丁之杀戊行为应以杀人未遂论丁推戊入水之所为既无杀意除成立二五八条之罪外如有过失仍应以过失杀论

  甲乙丙丁共杀死甲子戊甲以戊忤逆而起杀意惟丙独以戊在有碍其与戊母奸情而决其心则丙与戊母奸非行为虽未亲告应依补充条例七条仍论刑律二八九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