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8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对于声请移转管辖之决定如违例抗告仍应上级衙门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