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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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95号解释→ |
审判衙门不受检察厅侦查笔录之拘束第二审审判衙门不受第一审讯问笔录之拘束
连续犯以意思连续为要件审判官厅调查认定之并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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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衙门不受检察厅侦查笔录之拘束第二审审判衙门不受第一审讯问笔录之拘束
连续犯以意思连续为要件审判官厅调查认定之并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