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衙门不受检察厅侦查笔录之拘束第二审审判衙门不受第一审讯问笔录之拘束

  连续犯以意思连续为要件审判官厅调查认定之并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