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清现行律、造畜蛊毒杀人条例、新刑律中无该当明文亦不背乎民国国体当然继续有效 贩卖吗啡仍应适用前清现行刑律条例及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