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害人无上诉权当然不能在审判衙门提起抗告

  试办章程中所谓附带犯罪系与刑事诉讼法草案二五六条二项二五七条二项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