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戒严所生司法上之效果本分别警备地域与接战地域二种不同故司令官之职权各异

  戒严法之军政执法处既不能违法受理无关军事之刑事案件即不能审讯无关军事案件之人犯